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再注册产品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通知书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电话:010-51817071/72 010-51817051 传真:010-5181709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医大厦18层 邮编:100142
【版权所有】 中国保健协会 2003-2010
京ICP备05064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