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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协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2007-11-16 11:19:58

2009年0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协会根据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科研基地。
第二条  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常务理事以上单位均可申报与行业相关的科研基地。
第三条  协会组织专家召开对 “科研基地”的设立进行论证、审批。
第四条  科研基地的管理由协会会员部负责。

第二章 申报基地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在相关的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科研开发能力,和建立“科研
基地”的相应匹配资金。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有建立“科研基地”的清晰思路,科研项目明确,规划切实可行,
并制定中远期发展目标。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

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

第八条  填写“科研基地申请表”,提交“科研基地”可行性报告、长远规划。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考察,并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科研基地的批复,同时与申请的
单位签署管理协议书。
第十一条  缴纳“科研基地“咨询管理费每年五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科研基地”由协会颁发科研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为支持各科研基地规范有序发展,协会针对各科研基地的专业性质组成专家小组,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考察,进行业务支持与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是协会下属的非法人单位,应单独组建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该领导小组每半年书面向协会会员部汇报一次工作动态。
科研基地仅限于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及项目名称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能发挥科研基地作用,违反协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协会将限期要求整改。利用科研基地名称进行商业行为的,协会将取消其科研基地设立资格,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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